《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先后經歷2008年修訂、2019年和2021年修正。其主要內容包括:
1. 總則:
- 立法目的:明確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 工作方針與原則: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 管理部門職責: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jiān)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公民的義務與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同時,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chuàng)新,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2. 火災預防:
- 消防規(guī)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guī)劃納入城鄉(xiāng)規(guī)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布局要調整、完善,對不足或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共消防設施、裝備要增建、改建、配置或進行技術改造。
- 建設工程消防要求:
-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 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特殊建設工程需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其他建設工程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 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guī)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按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等。
- 公眾聚集場所的管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3. 消防組織:規(guī)定了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建設、職責等內容,明確了消防組織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4. 滅火救援:強調了消防救援機構在滅火救援工作中的職責和權力,以及單位和個人在滅火救援中的義務,保障滅火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5. 監(jiān)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有權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發(fā)現的火災隱患等問題有權責令改正、采取相應措施。
6. 法律責任:對違反消防法規(guī)定的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民事賠償責任等,以確保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