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國家法規(guī)。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該條例由國務院于2003年11月24日發(fā)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71條。其主要內容包括:
1. 總則:
- 明確了制定條例的目的和依據,即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 規(guī)定了條例的適用范圍,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建設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 確立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 明確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 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2.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qū)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 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 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 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 將拆除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相關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3. 勘察、設計、工程監(jiān)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且在勘察作業(yè)時,應當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huán)節(jié)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yè)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 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實施監(jiān)理過程中,發(fā)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性能進行檢測。
4.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yè)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yè)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yè)人員等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督。
5. 建設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以及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查處等。
6. 法律責任: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